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h。
2.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3.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m2,多层厂房应为2000m2。
4.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5.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 -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6h。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6.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7.洁净厂房每-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 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 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①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用过5人。
②丙、丁、成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者。
③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8.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9.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沽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 ,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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